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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對象確定
所謂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即為非公開募集。 銷售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的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2、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銷售機構應當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具體內容在下文中詳細論述。
3、基金風險揭示
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產品之前,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者揭示購買該只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要求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并做好雙錄工作,風險揭示書應當披露基金所涉及的一般風險及特殊風險。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yè)協(xié)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托管所涉風險、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yè)協(xié)會登記備案的風險、募集機構與管理人存在關聯關系風險、關聯交易風險、單一投資標的風險、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向標的風險、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股權代持風險等。
4、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銷售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以證明其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經審核通過后,銷售機構與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
5、投資冷靜期
銷售機構應當給投資者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后起算。
6、回訪確認
銷售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后,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yè)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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